團體課程報名需知(包含實體及線上課程)
1. 學員應於該期開課日三天前繳交學費。不論堂數多寡,一律收費該期全額。
2. 當期課程開課,學員與本中心即已約定當期所有上課時間,課程請假請於該堂課程前一日營業時間結束前告知及申請,若超過時間申請或未申請即視同曠課,該堂課程恕不退款、不受理補課安排,若因傷病請假則不在此限,申請補課請出示醫生看診證明。
3. 團體班學員申請補課,請於當期課程結束三十天內主動與本中心確認補課時間 ,逾期視同放棄補課權利。若遇學員時間無法配合或當月無可插班的班級時,則需配合教室安排改以個人教學來補課(需補個人課程與團體課程之差額),亦或是以觀看授課影片方式進行補課。
4. 若中途暫停課程,需在停課日起180天內主動與本中心申請復課,超過停課日180天則剩餘課程不予保留及退費。
5.團體班課程若因人數不足或環境轉變,本中心保有合併改期或解散該班之權利,並將學員轉入其他課程進度相同之班別。報名學員亦可選擇參加其他課程,並將已繳交之費用抵扣至新的課程;或選擇退回剩餘之費用。
6. 若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,政府宣佈停班停課,本中心將取消該天所有課節。已取消的堂次將會另外通知補課或退回該堂次之費用。
7. 退費辦法依照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24條及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第33條規定從優退費(適用於103年1月6日起簽約者)之規範辦理。
8. 本中心保留調動上課時間、更換教室及授課教師之權利。
個人/雙人以上專班課程報名需知(包含實體與線上課程)
(木吉他/電吉他/木箱鼓/歌唱)
1. 學員應於該期課程開課日三天前繳交學費。並約定當期所有課程時間,不論堂數多寡,一律收費該期全額。
2. 當期課程開課,學員與本中心即已約定當期所有上課時間,課程請假請於該堂課程前一日營業時間結束前告知及申請,若超過時間申請或未申請即視同曠課,該堂課程恕不退款、不受理補課安排,若因傷病請假則不在此限,申請補課請出示醫生看診證明。
3. 報名個人班與雙人以上專班的請假次數以當期一次為限,超過之堂數一律以曠課論,恕不退款及補課。
4. 若中途暫停課程,需在停課日起180天內主動與本中心申請復課,超過停課日180天則剩餘課程不予保留及退費。
5. 課程分級以授課教師認定為準,初階課程收費至多六期,超過六期課程後一律以進階課程的費用收費。
6. 若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,政府宣佈停班停課,本中心將取消該天所有課節。已取消的堂次將會另外通知補課或退回該堂次之費用。
7. 退費辦法依照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24條及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第33條規定從優退費(適用於103年1月6日起簽約者)之規範辦理。
8. 本中心保留調動上課時間、更換教室及授課教師之權利。
課程退費規定
一、依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24條及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第33條規定從優退費(適用於103年1月6日起簽約者)。
(一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二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三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70。
(四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。
(五)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補習班違反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,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,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,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,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,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。
學生課程時數、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,以雙方約定為準;未約定者,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。
學生僅繳納訂金,於開課前即離班者,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。
二、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致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,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,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(二)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(三)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而有前2款之情形者,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,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。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、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。